来源:宁晋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08-29 10:38:09 阅读量:175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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