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晋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19 16:33:07 阅读量:263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因公外出审批程序,严明纪律和规矩,强化作风建设,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需请假;因执行公务、参加会议或培训等需离开县辖区的需申请因公外出。
第四条 不论是工作日还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因工作需要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因私探亲、治病等外出,均需请假。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请假外出如改变行程或延长时间,要另行报批。在防火、抢险、救灾、维稳等重要时期和特殊任务时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因公外出的,须填写审批(备案)表(附后),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手续。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日休假、请假及外出离开宁晋县域的,按程序报请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公休、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宁晋县域周边(直线距离,下同)120公里以外的,提前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特殊时期停止休假的按照工作日执行审批手续;乡镇(街道)纪委(工)书记参照本款执行。
(二)其他干部职工休假实行分级管理,按程序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工作日请假2天(含)以下及外出离开宁晋县域的,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2天以上3天(含)以下的,按程序报请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按程序报请主管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10天(含)以下的,按程序报请主持日常工作副书记审批;10天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公休、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宁晋县域周边120公里以外的,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因疏于管理出现问题的,按照审批权限实行逐级连带责任。
第五条 外出请假人员要遵守安全方面相关纪律,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出行、安全生活。
第六条 休假、请假、因公外出获准后须向组织部备案,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后应按时返岗、及时销假;休假、请假、因公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及时返岗。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书面说明情况。
第七条 组织部负责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工作,做好休假、请假的备案和统计汇总等工作。每月汇总一次总体情况,抄送办公室。
第八条 县委巡察机构干部职工,乡镇(街道)纪(工)委,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抽(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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